江门日报讯 (记者/叶田 通讯员/蔡应犀 成婷)因一时的贪念,新会区三江镇外来务工者阿辉窃取了某五金厂价值10842元的五金模具。阿辉归案后与该厂达成调解协议,赔偿该厂经济损失2.5万元。在人们都以为此案告一段落之际,阿辉又认为,五金厂要求的额外赔偿不合理;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,他将厂方告上了法庭。
【案发】
因盗窃赔偿厂方2.5万
因一时的贪念,今年4月至5月,三江镇某五金厂25岁的外来务工者阿辉,共窃取了工厂价值10842元的五金模具。五金厂发现阿辉形迹可疑,便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为了求得从轻判决,归案后,阿辉将所窃取的赃物归还五金厂,其家人也积极赔偿工厂损失。最终,经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阿辉与五金厂达成调解协议,约定由其赔偿五金厂经济损失2.5万元,五金厂自愿放弃追究阿辉一切法律责任,并书面请求法院对阿辉从轻处罚。
8月18日,法院认定阿辉盗窃罪罪名成立;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在法庭上自愿认罪,且赔偿经济损失,取得厂方的谅解,可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刑事判决书生效后,阿辉回到家中开始他的缓刑考验期。
【不服】 起诉厂家“乘人之危”
给五金厂造成的实际损失,只需赔付1.2万元即可,为什么我还要额外支付1.3万元呢?阿辉越想越疑惑,越想越气愤,这个“冤大头”他不想当。
于是,阿辉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以“显失公平、五金厂乘人之危”为由起诉,请求法院变更他与五金厂所签订的调解协议,并要求五金厂返还其多赔付的1.3万元。
原以为此案已结的五金厂,没想到阿辉竟然反戈一击。
“虽然阿辉只盗窃了价值一万多元的财物,但是他的盗窃行为直接导致工厂的生产耽误,生意受到影响,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,这1.3万元就是对我们经济损失的赔偿。”五金厂答辩称,调解书是原、被告双方在司法所自愿签订的,不存在任何威胁和欺骗的情况。
【判决】 额外赔偿符合法律规定
“本来,按理应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但当时双方的态度都很强硬,一方强烈要求返还钱款,一方则坚决不予返还,完全没有了调解基础。”主审法官说道。
10月17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阿辉盗窃模具,必然影响五金厂的生产经营,除应当返还其盗窃的财产外,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五金厂书面向法院请求对阿辉从轻处罚,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之一,阿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民法中的危难,因此五金厂在阿辉刑事追诉期间提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,并非乘人之危。
同时,双方是在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,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,是依法成立的合同,应受法律保护,不得擅自变更,法院因此驳回了阿辉的全部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