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第276条)
罪名 | 概念 | ||||||
破坏生产经营罪 |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| ||||||
注意 | 通常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需要看此行为是否满足法定罪行的构成要件 | ||||||
构成要件 | 违法的构成要件 | 主体 |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| ||||
行为 | 以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| ||||||
客体 | 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| ||||||
责任的构成要件 | 直接故意 | ||||||
目的 | 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| ||||||
量刑标准 |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者管制 |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| |||||
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| |||||||
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| |||||||
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| |||||||
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| 情节严重的 | ||||||
本罪与放火罪、决水罪、爆炸罪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| |||||||
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,这时,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,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,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,刑法理论称想象竟合犯,从一重处理,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,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,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| |||||||
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、破坏交通设备、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| |||||||
破坏上述特定对象,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,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,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,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、设备,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,定破坏生产经营罪,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、设备。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,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、破坏交通设备罪、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| |||||||
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| |||||||
区别这两种罪,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,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,还是过失实施的,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。过失实施破坏行为,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,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,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|